本公司於民國 113 年 6 月 28 日由董事會委任董事長 (胡秋江)及全體獨立董事(三席,林弘、尤雪萍及王建智)成立第二屆提名委員會(四席),任期自董事會決議委任之日(113/06/28)起至本屆董事任期屆滿(即民國 116 年 6 月 19 日或民國 116 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之日孰前者)、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委任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本委員會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則由獨立董事王建智擔任之。
本委員會將依據董事會核定之『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執行職權。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本委員會成員於履行前項職權時,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委員會會議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委員會成員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董事會不採納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年度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列)席 次數 B |
委託出席 次數 |
實際出(列)席率(%) 【B / A】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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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第一屆及第二屆) |
獨立董事 (第一屆召集人) |
林弘 | 2 | - | 100.0 % | 113 年截至 8 月 13 日止,開會 2 次(A)。 |
獨立董事 113.06.20 股東會改選後卸任 |
蔡裕平 | 1 | - | 100.0 % | ||
獨立董事 (第二屆召集人) |
王建智 | 1 | - | 100.0 % | ||
獨立董事 | 尤雪萍 | 2 | - | 100.0 % | ||
董事長 | 胡秋江 | 2 | - | 100.0 % | ||
112 年 (第一屆) |
獨立董事 (召集人) |
林弘 | 2 | - | 100.0 % | 112 年,提名委員會開會 2 次(A)。 |
獨立董事 | 蔡裕平 | 2 | - | 100.0 % | ||
獨立董事 | 尤雪萍 | 2 | - | 100.0 % | ||
董事長 | 胡秋江 | 2 | - | 100.0 % |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依據職權事項,112 ~ 113 年度已核定或審視下列相關事項: